当前,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触目惊心,泄露源头在各行各业迅速蔓延,涉及社会公众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已经引起全社会和国家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并给予严厉打击。
日前,越秀法院也审理了这么一宗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件。
基本案情
冯某是a证券公司某营业部的员工,朋友苏某想让其“帮帮忙”,查询张某的证券账户信息。冯某遂利用a公司的工作系统查询了张某证券账户的有关信息,还查询到张某在b证券公司的证券账户信息。之后,冯某又通过同事搭桥,向b证券公司员工沈某查询张某的证券账户资产情况。
沈某通过柜台系统查询了张某的证券账户信息,并将张某证券账户内的资产情况告诉了冯某,但未泄露张某的银行账号。
最后,冯某将已获取的张某的全部证券信息告诉了苏某。
张某得知上述情况后,遂以冯某及a证券公司某营业部为被告,向越秀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冯某及a证券公司某营业部均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某另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越秀法院 民一庭
郑晓婷法官
q: 什么是隐私权?
a: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作为特定主体在证券行业的开户信息及账户资产信息,隐私权人均有权予以保密,未经权利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公开披露。
q: 当民事主体基于证券投资需要,针对证券公司公开了所必须的个人信息后,公司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对此进行再次公开呢?
a: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五项“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规定,冯某作为a证券公司某营业部的员工,未经过张某授权及同意,利用工作权限,私自查询张某证券账户的相关信息并将该信息泄露给他人,该行为已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
q: 证券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是否应当承担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
a:本案中,证券公司似乎并没有直接参与或涉及员工泄露信息的行为中,但证券公司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2003)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对录入证券交易系统的客户资料等内容的复核和保密机制;应妥善保管客户开户、交易及其他资料,杜绝非法修改客户资料;应完善客户查询、咨询和投诉处理等制度,确保客户能够及时获知其账户、资金、交易、清算等方面的完整信息”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完成以下任务:1.建立健全客户资料管理制度及保密机制;2.完善开户人信息查询规范机制与工作人员授权权限设置机制;3.系统权限的管理与日常检查机制设置;4. 定期进行员工自律培训等。
现冯某是通过营业部系统知晓张某的相关信息,并私自向第三人公布,a证券公司某营业部在查询制度建设、系统权限管理和检查及方面均存在漏洞,对本次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故a证券公司某营业部亦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
法官提醒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更加灵活自由高效地参与到了经济活动中,而我国在证券活动等金融业务中均需对参与的个人采用身份证件验证及信息留存等处理。为便利个体更加快捷方便参与证券活动,证券行业公司一般采用信息联网等方式,信息技术进步使证券行业内的专业人员得以利用网络便利,通过系统权限便可对公民的姓名、身份信息乃至开户情况进行查阅,不利于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证券公司员工侵犯隐私权,对金融业务中金融机构、机构工作人员应更加注意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利用职务之便获取证券用户的大量信息,是不被证券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所允许的。同时,证券公司也要履行监管、培训义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资料管理制度及保密机制,并注意对查询制度建设、系统权限管理和检查,及对员工自律培训的工作投入。
来源:
试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