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所承载的人格利益、公共利益和经济利益得到前所未有的凸显。与此同时,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趋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被称为“百罪之源”,滋生了大规模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盗刷信用卡、非法讨债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响强烈。
随着各项技术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进步,行为人实施犯罪更加便利,使得犯罪数量上升明显,大量的行为人通过不法手段获取其他公民在网络上所注册使用的账号密码,如qq号、邮箱账户密码、支付宝账号等,这些账号的共同特点是:除账户本身的数字符号外,账户内往往还记载或者能反映出注册人(或者被注册人)的手机号、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换言之,这些账号最终都能指向具体的个人
越大的平台公司,越是拥有海量的数据,蕴含丰富的个人信息,对于企业自身和行业而言,是一笔潜在的巨额财富。企业利用搜集到的个人信息开发产品反馈用户,是互联网共享和开放的体现。过多索权和后台活跃,对个人信息无底线收集和侵害,已经让互联网的共享和开放变了味道。
近日,某传媒有限公司员工王某通过qq软件、电子邮箱等网络工具,与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石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刘某互相交换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54万余条。为扩展业务量、提高个人业绩,部分销售人员将手头的客户个人信息与其他人员进行交换的现象,已成为一种行业内部公开的“秘密”。这种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与他人交换的行为,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威胁,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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